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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发布汽车加氢站规划建设标准,项目选址应尽可能靠近终端用户

济南加氢站规划建设有了“规矩”!

近日,《关于推进我市汽车加氢站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正式发布。意见规定,新建汽车加氢站项目应适当超前布局,项目选址应尽可能靠近终端用户。车用氢气价格执行市场调节价格。

汽车加氢站项目建设审批过程中

各级各部门审批环节不互为前置

在汽车加氢站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前,对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的汽车加氢站项目(含新建项目及改扩建项目),参照天然气汽车加气站(CNG)管理模式实施管理;对汽车加氢站与其他各类站点的合建站,其加氢部分按照汽车加氢站相关标准管理。

济南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为市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汽车加氢站项目规划建设工作,对各区县(含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莱芜高新区,下同)汽车加氢站行业管理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各区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辖区加氢站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汽车加氢站管理及项目审批工作。汽车加氢站项目建设审批过程中,各级各部门审批环节不互为前置。

新建项目尽可能靠近终端用户

自用加气站无需另行办理手续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参照全市氢能产业发展和汽车加氢站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市汽车加氢站布局规划。新建汽车加氢站项目应适当超前布局,项目选址应尽可能靠近终端用户。

对新征地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程序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用地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对符合汽车加氢站布局规划要求并在城市控制性规划中落实的项目建设用地,按照商业服务业用地出让方式办理相关规划手续。

在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和安全规范的前提下,现有汽车加油(气)站、充电站利用自有土地改扩建加氢设施,或者企业在公交场站、物流园区内利用自有土地建设自用的汽车加氢设施(不对社会开放),无需另行办理规划选址、用地等相关手续。

对新建设的汽车加氢站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区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出具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文件。加氢加油(气)合建站项目立项参照执行。对新建、改建、扩建汽车加氢站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提出审查申请。相关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现场勘查,审查通过后出具项目审查意见。

车用氢气价格市场调节

临时停气应提前48小时发公告

在国家出台汽车加氢站经营管理有关规定前,经营单位无需办理经营许可,相关部门不得将经营许可作为为其办理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办理经营许可的,可向区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类别为氢气)。此外,经营单位需向市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气瓶充装许可证。

经营单位要向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汽车用燃料氢气》质量标准的车用氢气,每3个月将车用氢气样本送至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质量检测。

车用氢气价格执行市场调节价格。经营单位应当在站内加氢机及其他明显位置公示车用氢气价格、氢气质量检测报告、业务办理流程、服务承诺和服务监督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对社会开放的汽车加氢站,因设备检修等原因需临时停气的,应当提前48小时发布公告或书面通知;因突发事件导致紧急停气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优先保障城市公交车等社会公共服务车辆的氢气需求,并于1小时内向区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计划停、歇业的,必须提前60日向区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歇业。

站视频监控数据至少保存45天

经营单位不得为无出厂检验合格证、超过检验期限、定期检验不合格或已报废、未取得车用气瓶使用登记的车载氢气瓶充装氢气,不得为非车用氢气瓶充装氢气。

经营单位须配备不少于3名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站内其他运行、维护、检修等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在国家明确加氢站作业人员工种前,暂以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证书或特种设备作业证(压力容器)作为上岗证。

经营单位要建立运行档案,实时记录运行、维护、检修、监控、故障等相关数据,并定期保存归档。压缩机、加氢机等主要设备运行数据、卸车记录等档案至少保存1年,场站视频监控数据至少保存45天。

经营单位应当结合实际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实战演练。站内发生氢气泄漏、火灾、爆炸或其他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并立即向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及应急、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报告。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如国家出台汽车加氢站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工作相关政策,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记者刘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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